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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短短14年里爆发式增长91倍
时间:2019-12-26 08: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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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介绍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

《报告》指出,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比2005年提高10.6个百分点。而到2018年,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报告》也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比如,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矛盾仍较为突出。

近8年安排补贴资金超4500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河北、吉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省 (自治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深入到19个地市,实地检查51个点位。

《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到2018年,我国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出台配套政策,认真落实法律规定,法律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包括:出台配套法规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法治化水平;落实资源调查和规划制度,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加强产业指导和技术创新,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落实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注重经济激励,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等。

其中,在财税政策方面,《报告》强调,财政部设立专项资金,累计拨付1312亿元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化规模应用,支持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等。

据财政部统计,2012年以来累计安排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为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税收方面,积极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下调增值税税率,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普遍受益。

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需重视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统筹解决。

为此,《报告》中指出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等。

其中,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一些地方反映,电网规划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不适应,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输电通道不足,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达到设计水平,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

如我国“三北”地区新能源装机达到2.3亿千瓦,本地市场有限,跨区外送能力只有4200万千瓦,仅占新能源装机的18%。

《报告》强调,检查中发现,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局部地区弃电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仍需重视。

“十二五”以来,我国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各类电源保持快速增长,而用电需求不够平衡,消纳市场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导致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矛盾较为突出。

针对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的体制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共同研究和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与此同时,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体制和机制,完善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结合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等相关政策推进实施,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促进就地消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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