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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分为十章,分别是:总则、市场成员、交易相关价格、电力批发交易、合同签订与执行、 计量和结算、 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与中止、 争议和违规处理、附则。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中规定,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现阶段,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加电力批发交易或参加电力零售交易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售电市场交易。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可选择向一家售电企业购电。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20%。
“交易相关价格”中规定,售电市场的交易电价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交易电价含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交易电价分为尖峰、高峰和低谷电价三种,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分时电价时段确定。交易期间,国家调整我省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电价不作调整。 售电企业超用结算电价分为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和低谷超用电价,具体根据年度售电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原则上,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尖峰、高峰、低谷交易电价分别不应超过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和低谷超用电价。
电力批发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年度挂牌交易、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等。零售交易是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后,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模板格式提交购售电合同。一个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到每年12月31日。
结算的基本原则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不含电力零售用户)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结算。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发电企业售电市场电量电费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售电企业电量电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电力用户的容量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输配电价、功率因素调整等按照电压等级和类别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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