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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调度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2021-02-05 09:54:59
近期,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布了《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调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作为《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的配套文件,《细则》共6章22条,包括总则、交易执行的前提和条件、安全校核、交易的执行、保障措施及附则。
《细则》将新能源场站的发电优先级划分为四级。第一优先级为光伏扶贫电站,第二优先级为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新能源场站,第三优先级为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场站,其余新能源场站为第四优先级。
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1.参与交易的新能源企业应要具备调度端远程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有功控制子站应接入调度机构主站闭环运行,并满足分钟级指令调整周期调整的要求。
2.新能源应着力提升电量预测和发电功率预报能力,依据预测情况合理申报市场化交易电量,确保交易结果可执行。
3.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协同做好安全校核工作,同时新能源企业也参与其中,应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较为真实准确的次月优先发电计划,共同保障交易结果有效执行。
4.当出现因断面原因导致新能源接纳能力受限时,优先安排第一优先级场站发电,并将剩余接纳能力分配给第二优先级场站,以此类推。同一优先级内,按照装机容量等比例分摊的原则确定各场站的基准出力。
5.对于参与交易的第三优先级新能源场站,每年零时根据有功出力曲线计算其实发有功电量,当电量大于其市场化交易电量时,相应的新能源场站调整为第四优先级发电。参与交易并调整为第四优先级的场站,使用折算装机容量确定基准出力,折算系数为不小于1的数值,鼓励新能源场站积极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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