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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
时间:2022-02-28 0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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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82号(工交邮电类510号)提案答复的函复文摘要,国能提电力〔2021〕145号,目前仍旧存在部分自备电厂机组未按要求缴纳政府性基金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电网系统备用费的情况。自备电厂机组利用小时数平均约为5900小时,明显高于公用电厂统调机组,且不参与系统调峰,由于约有70%的自备机组并网运行,客观上加重了公用电厂调峰调频压力。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管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备电厂要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

详情如下: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982号(工交邮电类5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复文摘要

国能提电力〔2021〕145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燃煤自备电厂分类处置助推二氧化碳达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国将严控煤电项目,“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有助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我们表示赞同。

一、关于严控燃煤自备电厂建设

“十三五”以来,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管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后续出台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均提出,要规范自备电厂的规划建设及运行。一是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二是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包括燃煤自备机组在内的自用煤电项目。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指导各地、发电企业在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规划建设。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开展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情况专项督查。此后,基于督查成果,叫停了约1100万千瓦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燃煤自备电厂。“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燃煤自备电厂等项目盲目发展,着力控制煤炭消费。

二、关于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

目前仍旧存在部分自备电厂机组未按要求缴纳政府性基金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电网系统备用费的情况。自备电厂机组利用小时数平均约为5900小时,明显高于公用电厂统调机组,且不参与系统调峰,由于约有70%的自备机组并网运行,客观上加重了公用电厂调峰调频压力。《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备电厂要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在统筹做好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同时,督促燃煤自备电厂执行政策和履行义务,加强对燃煤自备电厂诚信守法运营的监管、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关于30万千瓦及以下煤电机组政策

“十三五”期间,我们落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对您提出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或热电联产机组的分类处置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同时,在“十四五”期间我们将继续督促地方落实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要求,对能效指标不达标,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及时予以淘汰关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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