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
时间:2022-05-18 09: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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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的规定,拟适当提高高耗能企业电价,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需求侧响应等电价矛盾。对5大类17小类(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暂不纳入)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0.172元/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从2023年起,上述高耗能企业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决定,且不受上浮20%限制。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精神,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等电价矛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至6月15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联系人:杨淑明,电话:0571-87050351(传真同号);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备注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1.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公司,各相关高耗能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等电价矛盾,决定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严格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明确的范围执行。氮肥制造、磷肥制造企业暂不纳入。对上述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0.172元/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电价调整政策顺利实施。各地要积极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加强指导服务,帮助企业科学有序用能,提高能效水平,尽可能减轻电费负担。抄送:省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省水泥行业协会、省玻璃行业协会、省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协会、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省冶金有色行业协会、省铸造行业协会。附一、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行业代码:25,下同)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拟适当提高高耗能企业电价,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需求侧响应等电价矛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根据《2022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攻坚行动方案》,2022年我省天然气发电、需求侧响应预计增加成本约74.25亿元。预计全年全省天然气发电量300亿千瓦时,全年将增加天然气发电成本79亿元。其中,今年7—12月,尚需疏导60.57亿元。预计今年迎峰度夏电力需求侧响应负荷300万千瓦、120小时,按去年出清价格3.8元/千瓦时测算,增加成本13.68亿元。按照全额疏导下半年天然气发电增加成本和疏导一半需求侧响应增加成本考虑,共计67.41亿元。考虑到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以及关于“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的规定,拟由高耗能企业适当多担、其他工商业用户适当少担,其中高耗能企业用户承担40%资金需求,即承担26.96亿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明确的高耗能行业范围,对5大类17小类(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暂不纳入)高耗能企业执行电价加价。据统计,共涉及高耗能企业634家。按预计2022年7—12月用电量157亿千瓦时测算,从7月1日起执行,高耗能企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72元。上述电价调整政策,从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起,上述高耗能企业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决定,且不受上浮20%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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