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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焦作市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继续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谷时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2元。
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
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减低用电成本。除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完善峰谷电价机制。12月1日起,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时~14时和17时~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恢复尖峰电价机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时~19时,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时~14时和20时~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时~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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