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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现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合计157231万元,用于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和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浙财建〔2022〕178号
杭州市、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桐乡市、临海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95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合计157231万元(详见附件1-3),用于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和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补助资金清算和预拨,并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4)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2.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3.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表
4.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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