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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厂的三个角色
时间:2023-07-13 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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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虚拟电厂的新闻,经常有一种热闹,但是抓不住脉络的感觉。

比如XX电力公司建设虚拟电厂平台,接入可调节资源XXMW,储能资源XXMW,企业XX家,成果显著。

这背后,其实是虚拟电厂三个角色定位不清晰。

一、虚拟电厂的提供方

即提供可调节资源,出售虚拟电厂服务产品的一方。

在山西《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中,明确这类提供方有两种:

1、“负荷类”虚拟电厂指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其绑定的具备负荷调节能力的市场化电力用户(包括电动汽车、可调节负荷、可中断负荷等),作为一个整体(呈现为负荷状态)组建成虚拟电厂,对外提供负荷侧灵活响应调节服务。2、“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指列入“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建成后新能源、用户及配套储能项目通过虚拟电厂一体化聚合,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原则上不占用系统调峰能力,具备自主调峰、调节能力,并可以为公共电网提供调节服务。备注一点:山西虚拟电厂对“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设了一个门槛,就是需要列入试点项目的,才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市场。

二、虚拟电厂的需求方

1、地方政府,满足有序用电需求

地方政府(如发改委)通过电网公司开展有序用电管理服务,发放需求响应补贴。

很多人以为需求响应是电网的职责,本轮电改明确了“政企分开”原则,有序用电管理是政府职责,电网是政府授权的执行方。

补贴型需求响应是一种计划性的有序用电管理手段,需求响应的资金来源,也是电费中征收的政府资金部分。

2、电网,满足安全运行需要

通过运行费用进行采购和支付。

第三轮输配电价政策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输配电价政策为电网以辅助服务的方式,采购虚拟电厂产品铺平了道路。

当然,未来虚拟电厂的采购方,不仅是上述两类,还有增量配电网运营商(DSO),售电公司,甚至电力用户等。

三、虚拟电厂的交易管理方

虚拟电厂提供的,本质上是电量或者辅助服务的交易产品,这些产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销售。所以交易管理方即电力市场的管理方。

比如虚拟电厂的调峰产品,对电网调度来说,和火电的同类型调峰服务是一样的产品。

这才是“虚拟”电厂的电厂特性所在。

所以从交易的角度去看,虚拟电厂的销售价格,一定会受到其他同类产品供应方的制约——火电那个大煤堆,可能还会是宇宙第一的储能产品。

电化学储能想要卖高价,那是不可能的,这是市场的五力模型决定的。

虚拟电厂的交易管理方,需要负责交易的组织、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准入、合约的管理、交易的执行、计量计费、交易结算。

交易的价格是市场决定的,甚至没有一个单独的虚拟电厂产品价格。

四、角色清晰化是虚拟电厂发展的关键

三个角色的边界逐步清晰化,各司其职,买卖分明,是市场化的必然。

在市场的培育阶段,以政策方式补贴产品生产方,甚至采购方自己组织生产,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

一旦产品成熟,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专业从事生产的,就会独立出来,市场进入成熟期。

比如著名的NASA,既是火箭发射的采购方,也制造火箭,甚至是航天发射市场的监管方和规则制定方。但是SpaceX、ULA公司(波音-洛马合资公司)等发射服务商成熟以后,NASA自己基本就放弃了商业火箭制造,专心做好自己的主营业务,成为最大的商业发射服务采购方。

所以虚拟电厂也需要逐步实现提供方、需求方、交易管理方的逐步分离,市场和技术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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