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应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将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通知》提出,全市范围内可依法依规建设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锅炉容量应大于65蒸吨/小时。全市城市供热规划覆盖的区域内,允许建设符合规划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在规划确定的总容量范围内,可对符合规划的燃煤锅炉实施等容量替代。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内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新建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三环路以外的建成区范围内,可以安装使用单台容量35蒸吨/小时以上的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建成区以外区域,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在已经实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对于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不允许新建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
此外,《通知》对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对于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二是对于城市供热规划覆盖区域内新建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以及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内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上民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范围内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下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对于三环路以外建设的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位于建成区范围内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位于建成区之外的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四是对于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锅炉范围之外,新建的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燃料气化燃烧(带独立气化设备)的锅炉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现有生物质燃料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将开展治理设施提效升级,并于2024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 火力发电分会(电机工程学会)
- 火力发电分会(中电联)
-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黄台火力发电厂
-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园通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 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
- 陕西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
- 开封火力发电厂
- 华电国际邹县火力发电厂
- 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 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 扬州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 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 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
- 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
- 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
- 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
- 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
-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 国华绥中发电有限公司
-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开封火力发电厂
- 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
-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
- 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山东黄岛发电厂
- 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
- 西北发电集团
版权所有©火力发电网 运营:北京大成风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303347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12478 本网站未经授权禁止复制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