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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典型法律案件分析(二)
时间:2024-11-15 1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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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市场典型法律案件分析,其中提到了伪造公司印章、电力零售合同签订显失公平、中介合同履行等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电力市场典型法律案件分析

01

伪造公司印章典型案例

使用抠图软件将公司印章抠出并粘贴至合同文本中使用、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022年12月,王某为某供电服务公司居间介绍用电客户期间,为留住用电客户赚取服务费,使用抠图软件把十二家公司交给其的合同文本上的公司印章抠出,伪造该十二家公司与该供电服务公司的用电合同,然后上传到某省电力交易平台,促成售电合同生效。用电公司在实际结算运费过程中,发现结算电费比原先合同约定电费要高。

为处理有关公司异议,王某找人伪造了一枚“某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XXX”的印章,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给其业务员任某,谎称任某代表供电服务公司与客户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后用电公司通过比对线上合同,发现了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工作启示

伪造公司电子印章、合同专用章的,构成刑事犯罪。各市场主体应加强关注电力市场中居间人员的业务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合同管理。电力市场业务居间人员应加强职务意识、责任意识、强化法律意识,保障业务促成过程的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02

电力零售合同签订显失公平典型案例

利用熟悉电力交易市场规则的优势地位订立了明显有利于己方的售电合同,需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某电力销售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售电公司,利用其熟悉电力交易市场规则的优势地位,其在与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某电力用户公司签订合同时,既未充分告知用户市场联动价格模式与固定价格模式之间的差异,也没告知用户月市场出清价及服务费的具体含义,更没有告知市场联动价格模式的结算模式和风险,双方约定的电价计算方式导致用户负担的电价超出市场电价30%以上。该电力销售公司因此获利巨大,用户因用电成本剧增而损失严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力销售公司利用电力用户缺乏判断力的情形,与电力用户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电能量零售合同,属于以不合理的高价向原告转让电能量,故支持电力用户撤销合同的请求。

工作启示

电力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以防范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03

中介合同履行典型案例

提供委托交易服务存在合同履行纠纷风险。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甲、乙公司签订2份《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委托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理XXX用电户电力市场化交易。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要求乙公司依据合同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的委托交易费用一万余元。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支付款项,但乙公司均未支付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将其账户交由甲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甲公司提供了相应委托交易服务,并开具相应票据,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

工作启示

电力用户在寻求中介协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切实关注合同约定内容,积极履行义务,强化合同履约管理,谨防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郑重提醒

本电力市场典型法律案件分析系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开展的研究总结,目的在于营造电力市场良好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提升市场法治水平。

相关案例和风险提示内容仅供电力市场主体参考,各市场主体对文章内容有独立判断的权利。

考虑法律环境变化、政策监管要求、企业内控水平等情况,如提示内容与法院裁判文书内容存在差异,敬请以法院裁判文书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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