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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1日起,一批电力市场新政正式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层面政策有: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地方/区域层面政策有:山东、黑龙江、湖北、云南等地区调整分时电价有关事项,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四川省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5年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能源法规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在源网荷储各环节作出制度性安排。
电源:能源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各类电源的发展原则作出规定,协同保障能源供应、推动转型;根据电力系统调节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燃煤发电,推动燃煤发电进一步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变。
电网:一方面强化电网与电源尤其是新能源,在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方面的协同,另一方面强调公共电网和智能微电网的有机协调,支持以智能微电网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聚合分布式发用电资源,在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保障绿色用能需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负荷:能源法支持开展需求侧管理,发挥电价对用能行为的引导作用,规定用户应当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充分挖掘工商业、居民等用户参与系统调节的潜力,提升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性。
调节能力:能源法明确了抽水蓄能的建设原则,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为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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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2024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本次修订对原《规定》做了多方的修改,并新增13条,修订后共六章37条。
《规定》提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设施及数据网络等,包括但不限于实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控制、调度监控、变电站(换流站)监控、发电厂监控、新能源发电监控、分布式电源监控、储能电站监控、虚拟电厂监控、配电自动化、变电站集控、发电集中监视、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直流控制保护、负荷监控、计费控制等功能的系统,以及支撑以上功能的通信设施、数据网络及配套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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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6月11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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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农业生产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0月8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提到,除低谷时段23:00-7:00外,授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峰谷各时段。每年11月份,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社会公布次年具体峰谷时段;如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需提前1个月向用户公布。
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含税,下同),低谷时段降低0.17元,高峰时段提高0.17元,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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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提到,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
电价浮动范围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参与峰谷浮动;其他用户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暂停执行尖峰电价,今后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适时启动尖峰电价。“煤改电”用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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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实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4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实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机制有关意见的公告,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现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基础上,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设置深谷时段。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其中,9:00—12:00、14:00—15:00,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0.9;12:00—14:00,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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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1月19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平时段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低谷时段2:00—6:00、12:00—16:00。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由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分别对应分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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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
2024年12月18日,南方能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后: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和新型储能。发电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含燃煤,燃气,燃油等)、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等;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10兆瓦及以上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
《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后:适用容量电价机制的煤电、气电机组不予补偿。附表内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标准R1调整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5万元/兆瓦时,云南3万元/兆瓦时。AGC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标准R2: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3.56元/兆瓦时。深度调峰补偿标准R5: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12。启停调峰补偿标准R4: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2.5、2.5、2.5、3.5、2.5万元/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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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提到,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各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将重点限制类电力用户优先纳入有序用电方案。
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Ⅱ级:严重(橙色、10%以上—不满20%);Ⅲ级:较重(黄色、5%以上—不满10%);Ⅳ级:一般(蓝色、不满5%)。若供电缺口及时消除,按相同程序解除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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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提到,联动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218元。天然气调峰9E系列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5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不含)-5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小时(不含)以上的部分不再加价。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小型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的电量电价为: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含)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460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不含)-50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656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0小时(不含)以上的电量电价执行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的单一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9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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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2月31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提到,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且一户家庭人口满5人的家庭,可申请每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量基数。超出5人的家庭,阶梯电量基数按30度/人•月递增。电网企业要根据本通知及时制定发布申请办理细则,研究简化申请和办理流程的相关措施,设置到期提醒功能,为广大居民用户提供营业厅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等多种便民办理渠道。同时,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及申请办理方式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2025年1月1日未实现系统升级改造的电网企业,可于2025年1月15日起线下登记收集资料,并做好解释工作,2月底前通过退补方式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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