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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独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
时间:2025-03-19 09: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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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文件提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平常运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可自主申报充放电曲线,充放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要求结算。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

文件提到,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补偿费用以月度为周期在发电机组(厂站)间根据装机容量分摊,包括自治区范围内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各发电机组(厂站),暂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机组(厂站)的分摊费用,向各发电厂发布。

文件强调,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向市场成员及时、完整披露市场信息。鼓励气象机构、中介机构开展信息服务,鼓励储能设备生产企业、储能项目建设企业和储能电站运营企业共同参与自治区储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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