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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虚拟电厂向高质量发展进阶
时间:2025-09-16 0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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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厂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2023年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目前,国内虚拟电厂发展体系框架基本建成,行业蓬勃发展。

浙江持续推进虚拟电厂建设,2024年以来发布了《关于加快浙江省虚拟电厂(1.0版)建设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虚拟电厂多元化建设发展;今年上半年又印发了《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推动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

发展需求催生新规

截至2024年年底,浙江虚拟电厂聚合了分布式电源、储能、可调负荷及充电桩等资源,总接入规模达280万千瓦。浙江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累计1871户次,交易电量1355万千瓦时;参与需求响应5次,实现二级用户与电网累计互动9097户次;参与长三角需求侧削峰互济,累计出清容量10万千瓦。

浙江虚拟电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运营管理规范未健全、可调能力评估不精准、配套市场机制待完善等问题:依托浙江省内专项市场开展虚拟电厂试点工作,但未形成覆盖准入退出、能力认证、运行管理、成效评估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规范,制约虚拟电厂资源的统筹调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调节能力测算方法精度不足,缺乏分时段实测认证的标准化认证规则和流程,难以精准构建可调能力动态模型,影响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节的可控性和安全性;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规则尚未形成完整闭环,市场主体收益模式缺乏长效机制设计,难以有效激发投资积极性,制约产业规模化发展。

在此背景下,4月30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印发《细则》,系统规范虚拟电厂主体注册、能力认证、变更退出等运营管理全流程,推动浙江虚拟电厂实现规范化、规模化、市场化、常态化发展。

浙江虚拟电厂有了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体系

《细则》构建了虚拟电厂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体系,在适用范围方面,《细则》明确虚拟电厂聚合资源范围,覆盖注册、认证、交易等全流程建设运营。在注册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明确虚拟电厂运营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平台须提供具有中国计量认证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测评报告,并具备数据上送、聚合调节等功能;连续评级为D级或违规运营者要整改或强制退出。在能力认证算法与流程方面,提出“大数据+实测”可调能力曲线双认证机制,涵盖日前、日内、准实时、实时响应四个时段,按用户类型实施差异化实测规则,生成分时尺度可调能力曲线,确保调节能力真实可靠、动态响应精准有效。在运行管理与等级评定规则方面,要求虚拟电厂实时监测资源运行状态,并定期接受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的等级评定。在保供责任与安全保障方面,明确虚拟电厂聚合用户应承担负荷管理义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在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或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直接调用虚拟电厂资源。在主体行为方面,明确虚拟电厂根据能力认证结果参与电力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不得重复获取不同类型市场收益。

截至目前,浙江累计注册虚拟电厂37家,涉及二级用户4538户。已累计开放13个工作日、35个方案的可调能力实测认证“窗口”,共有19家虚拟电厂361户二级用户通过实测认证。经评估,全省虚拟电厂日前最大可调能力为148.19万千瓦,日内最大可调能力为22.53万千瓦。今年迎峰度夏期间,28家虚拟电厂1598户二级用户参与响应,响应电量超991万千瓦时,最大响应负荷达92.38万千瓦。

机制、技术、市场等方面需进一步发力

虚拟电厂是推动电力需求侧资源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新业态和重要途径。实现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机制、技术、市场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更好发挥聚合资源参与电网调节的作用,保障电力供需协同。

需持续夯实电网企业参与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和技术能力。鼓励各区域电网根据自身的系统调节需求、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社会环境效益、调节成本等,多维度开展虚拟电厂资源管理,在确保电网稳定运行、电力可靠供应的同时满足市场化要求。

需进一步挖掘、释放数据资产价值。开展基于电网负荷、客户档案等数据的需求侧可调能力研究,加大需求侧协调控制算法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动资源管理数字化。推进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安全共享,挖掘数据资产价值,推动虚拟电厂建设从数字基建向价值创造升级。

需优化完善虚拟电厂运营机制。持续健全多方参与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及定价机制、交易规则与专项支撑政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虚拟电厂运营探索,挖掘区域分布式储能、大工业用户、公共机构等的调节潜力,加快市场交易规则迭代升级和市场利益分配机制构建,推动虚拟电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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