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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电网一体化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
时间:2025-09-17 1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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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电网一体化发展涉及多元主体关系的协调治理,需要充分发挥法治作用,统筹发展力量、平衡发展利益、规范发展行为,推动能源电力技术水平、能源电力体制机制和能源电力经济关系相匹配,最终实现能源电力的高质量发展。

“三新”一体化创新发展对法治建设的需求

“三新”一体化创新发展需要构建源网荷储衔接贯通的依法治理体系,缓和多元主体之间的发展矛盾与利益冲突。一方面,当前我国能源规划、政策、监管、标准等现代化治理手段的相互衔接未充分发挥,各品种能源之间协同互济、优化整合尚未完全实现,这些都需要从法治层面对电力供应、输送、交易、调控、消费等问题进行整体性、全局性规制,为电力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以政府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向以市场起决定作用的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微电网、增量配电网、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市场主体日渐活跃,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各主体之间权责边界动态调整,亟待通过法律约束和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规范公平的竞争秩序、明晰的法律关系,实现以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发共享为特征的能源高质量发展。

法治建设推动“三新”一体化创新发展的现实困境

从世界范围看,通过严谨的法律体系把国家长期能源规划及配套的能源政策固定下来,完整和系统地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是能源强国的典型做法。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能源法》为统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单行法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能源法治体系,但与“三新”一体化创新发展的目标相比,部分现行能源法律在立法内容上较为滞后,与当前能源转型发展形势存在不适应性,尤其是《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实施时间较早,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良好作用,但时至今日已经难以适应“三新”一体化发展需求;在法律协调性上,由于监管部门和监管目标多元化,不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之间的协同性有待提升,特别是近年来围绕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频繁出台,与现行法律之间冲突不断。此外,能源电力领域法律条款偏政策性与原则性,一定程度上会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进一步精细化,对规制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其实现程序做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三新”一体化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举措建议

从能源电力法治发展趋势看,“三新”一体化创新发展紧密依赖能源电力法治的体系性、整体性与协调性发展。通过《能源法》对“三新”一体化创新发展进行原则性、统领性规制;在《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中进一步明确不同能源品种在新型能源体系中的发展定位、主体责任、权利义务;新型电力系统与新型电网相关要求要则在主要以《电力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中,通过优化电力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设施保护、市场建设等具体制度加以体现。

在此基础上,一是进一步优化调整可再生能源消纳体制机制与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全社会消纳的体制机制,推动各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共同分担电力系统消纳成本。二是加强电力供应能力和电源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电源与调节机制的法律定位和权利义务。三是优化电网形态结构和运行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界定微电网等各类新型主体法律地位,明确各类电源主体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的法定义务,及时明确新型主体并网相关标准规范。四是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政府主导、企业配合、市场响应的需求侧管理体系,保障各主体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等。五是持续优化电力应急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能源供应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预案、触发情形、处置程序、能源价格调整方式等,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管理和义务设置。六是健全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在要素获取、市场准入、企业经营等方面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七是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独特作用。以地方立法“小切口”的方式解决国家立法“无法触及”的问题,为地方能源电力事业发展提供地方性、多元化和创新性制度支撑,联结和打通国家治理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八是持续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共同发力,以法治方式明确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厘清监管权限划分,避免监管交叉或缺位,增强法律与政策制定、实施的连贯性和可预期性。(朱文浩系国网能源研究院管理所中级研究员;刘进系国网能源研究院管理所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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