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采展示]安源电厂煤质检验中心获C... [企业新闻]西安热工院《热力发电》入... [电力科技]南方五省区2月全社会用电... [学术交流]广东公司“五学”打好理论...
首页 >> 新闻 >> 行业新闻
能源局:海上风电项目两年内不开工将收回开发权
时间:2010-02-23 16:38:38

         ↓底部

      能源局:海上风电项目两年内不开工将收回开发权

      日前,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海上风电开发投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占股在50% 以上。

      目前,以开发上海东大桥海上风电场为标志,我国海上风电开发才刚刚开
始,不过已有数家企业高调宣布进军海上风电。

      办法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已有海上风电项目的
扩建,原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扩建项目的开发
权。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介绍,我国海上风电资源远没有陆上
风电资源丰富。在陆上500 米高、3 级风力资源有28亿千瓦,海上类似的条件下
风电资源只有2 亿千瓦,且海上风电成本在1 元/ 度左右,高于陆上的0.51-061
元/ 度。海上风电需要技术更成熟稳定,譬如发电设备远离陆地,难以维修,需
要设备能在海上稳定运行20年等。设置类似房地产开发的两年未开工收回制度,
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

         ↑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