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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10-03-02 16: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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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监会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电监会网站3 月1 日报道 国家电监会近日以第28号《国家电力监管
委员会令》颁布了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3 月1 日起施行,2005年1 月5 日发布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是电力准入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办
法》的修订,完善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电力企
业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了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措施。

      《办法》着眼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发展,基于完善电力许可管理
制度、规范准入监管和满足专业需求的考虑,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证》申请条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点修订。《办法》共分
七章四十八条,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的职能划分以及许可证分类
分级、申请条件、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
动,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
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
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为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针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单位,《办法》补充完善了跨区作业报告、重大事项报告、自查报告等措施,明
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监督的检查事项。

      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业务特点,《办法》增加了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明确要求电网企业配合做好
用户受电工程的查验,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
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办法》规定,建立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
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
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
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办法》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
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全文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erc.gov.cn ),《
办法》配套的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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