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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年底前完成20万千瓦以上火电“超低排放” 实施小火电改造或替代!
时间:2018-03-13 0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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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印发《2018年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提出, 编制实施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改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

2018年底前具备改造条件的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重点城市推动实施大气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等重点行业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2018年完成1000个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配合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

全面实施《土十条》,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强化质量控制。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8〕5号

2018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节选)

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力争17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48微克/立方米、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3%、纳入国家考核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4.2%、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4.4%以下。保持生态环境指数处于“良好”区间,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确保我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工作重点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快实施“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编制实施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全面改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

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细化年度工作目标、路线图和重点任务。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与考核奖惩。2018年底前具备改造条件的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武汉、黄石、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等重点城市推动实施大气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等重点行业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快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切实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地级城市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整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促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督促落实道路扬尘、施工扬尘、餐厨油烟、露天焚烧等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继续做好露天秸秆禁烧工作。地级及以上城市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清单化管理,做到“一点一策”,落实协同联动机制和巡查督办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

加快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坚决落实《水十条》。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推进规范化建设。强化敏感地区源头管控,严格长江沿线环境准入标准,督促相关地方依法编制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开展总磷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氮磷新增排放。继续推进工业聚集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8年完成1000个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配合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长江流域船舶港口污染治理。配合住建部门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合农业部门加强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强化水质信息通报和重点工作调度,完善综合督导、水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期评估。

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土十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强化质量控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与综合防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农用地分类试点相关工作。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加快推进黄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强化进口废物监管,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

持续抓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认真落实《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深入实施长江大保护专项行动。

实施沿江化工企业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沿江化工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安全。严格治理沿江化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对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化工企业报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行动。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取得积极进展。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整治行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

强化跨界断面考核。实现跨县界断面水质考核全覆盖。以通顺河、天门河、四湖总干渠等跨区域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流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持续推进生态强省建设

大力推进生态省创建。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工作督办、考核。完善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大力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2018年底前,创建4个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400个省级生态村镇。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报请省政府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启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完成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监管平台运行对接。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发布并实施《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2017-2030年)》。组织开展“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宣传活动。

加强环保督察和监管执法

深入推进环保督察工作。推动建立全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定期调度、督查督办、整改销号等工作机制,按季度召开整改攻坚交账会,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和省级“回头看”,确保年度整改任务达到整改序时进度要求,严防问题反弹,确保整改成果长效保持。分两批对10个市(州)开展省级环保督察,重点督察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生态强省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

全面实施环境监管执法行动。进一步发挥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的作用,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洋垃圾”、工业污染源、工业园(聚集区)环境保护设施、涉邻避效应项目等领域系列专项整治。

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以《核安全法》为重点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加强全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开展“放管服”督查。加强基层辐射监管人员培训,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提升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水平。

加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强危险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动。开展“洋垃圾”专项整治,严禁洋垃圾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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