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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送审稿)发布:偏差考核范围暂定为±4%
时间:2018-06-21 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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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信厅日前对刚刚发布的《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3日。

在暂行办法中提到,海南当年直接交易电量约占上一年度全省工商业销售电量的10%。

对于偏差考核,海南规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基数电量计划和市场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当前按年度电量实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仅作记录。 

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缴纳考核费用,考核费用=目录电价*10%*偏差电量。

详情如下:

《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按照《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工作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3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邮箱:yxc@hainan.gov.cn

传真:0898-65342577

附件: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6月15日

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按照《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逐步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深入结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海南发展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直接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依托公用电网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二章 交易电量规模

第三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当年直接交易电量约占上一年度全省工商业销售电量的10%。

具体交易电量每年度单独印发通知。

第四条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发电计划放开比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交易。

(二)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能耗限额、环保排放均达到国家标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改版)》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不得以集团名义参与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选择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售电企业准入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海南省内,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交易。

(二)海南省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燃煤机组和核电机组。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当前只开展年度交易,采用双边协商及双边挂牌两种交易方式。后续视市场建设情况,再增加月度集中竞价和合同转让等交易品种。

第八条 交易品种

(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签订交易意向合同。

(二)年度双边挂牌交易。同一交易日内,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分别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申报挂牌电量和价格,滚动调整、互相摘牌。

第九条 交易电量上限

(一)总量控制。双边协商交易和双边挂牌交易成交电量,共同构成当年年度交易电量,总电量不得超过年度发电计划放开电量规模。

(二)电力用户年交易电量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年生产用电量的70%

(三)各煤电机组交易电量上限=K×参与市场化交易机组容量/全部准入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年度交易规模(2018年系数K暂定为1.5)。核电机组2018年交易规模上限为4.8亿千瓦时。

第五章 交易价格机制

第十条 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关于海南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4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场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峰谷电价的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其购电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暂不参与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峰平谷时段划分与现行状态保持一致。

第六章 交易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申报程序

(一)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向市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工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工信厅;拟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

(二)经省工信厅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实施程序

(一)自主协商。具备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确定年度交易电量和价格等意向结果,并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二)挂牌交易。自主协商不成的,剩余电量由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挂牌成交电量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摘牌。

(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将各方初步意向汇总,形成年度合同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电量),并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调度机构校核。

(四)安全校核通过后,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并监督调度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正式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厅、海南能监办备案。

第十六条 实际申报电量超过年度计划交易总电量时,按时间先后原则对超出的电量予以扣减。

第七章 偏差电量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基数电量计划和市场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当前按年度电量实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仅作记录。

第十八条 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缴纳考核费用,考核费用=目录电价*10%*偏差电量。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电量的,偏差电量按上网电价的10%考核。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发电企业因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交易的免于考核。

第二十条 因机组检修计划变更、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发电企业无法完成交易时,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转让交易不改变原有合同与电力用户约定的价格和结算;

第八章 计量结算

第二十一条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优先于其他购售电合同电量,按照“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不直接结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调度机构及时向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厂网检修计划等,或其他需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提出,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有义务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解释,但严禁泄露市场主体私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按月向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报送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在紧急状态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政府有关规定配合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交易中心组织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备案;市场主体退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取消交易主体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纳入电力行业失信名单:1.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2.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3.不服从调度命令的;4.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当发生危及电网安全的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经省工信厅同意后,交易中心可进行临时市场干预或暂停直接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详细规定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及《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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