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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日前发布了《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方案中称,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确保设备缺陷消除、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满足涉网安全管理需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不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完成前所发电量按照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结算上网电量,其他电量参照湖北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
详情如下:
湖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的通知
国网华中分部、湖北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要求,湖北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
湖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
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做好湖北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是指未纳入年度投产计划,手续合法齐全并已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且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在电力、热力供应紧张、电网严重故障以及重大保电需要时,启动运行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在其他时段停机备用的煤电(热电)机组。
本方案适用于湖北境内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机组。
湖北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应急调峰前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照常规机组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应急并网,并得到电力主管部门的并网确认。
(二)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确保设备缺陷消除、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满足涉网安全管理需要。脱硫脱硝设施应配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部门联网。
(三)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所在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电力安全生产措施,并按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积极组织煤炭等资源、做好机组日常维护、运行值班人员储备和启动运行准备等工作,保持设备健康状态,能随时按照调度要求启动机组,并可靠运行。运行中的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报告。
三、启停条件、程序及调用顺序
(一)启动条件
1.应急性启动:电网、电源发生严重故障导致电力供需失衡;重大检修方式安排等导致电力系统备用容量偏小、存在安全稳定运行风险;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恶劣天气等重要电力、热力保供时期,在省内和省间互济资源不足时,可以按照实际需求启动应急机组。
在华中电网区域内,当外省有用电需求时,在送、受两省在役机组资源不足时,根据国网华中分部的省间平衡安排,可以组织启动应急机组参与跨省跨区应急调峰支援。
2.维护性启动:为确保应急机组能够及时正常启动、充分发挥应急作用,可以根据负荷需求和机组实际状况,定期进行维护性启动。
(二)启停程序
1.应急性启动。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应急启动条件,提前报省能源局和华中能源监管局同意后,在预计时间范围内适时启用;当电网出现突发性电力失衡状况,无法提前报省能源局和华中能源监管局同意时,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并于机组开机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和华中能源监管局报备机组调用情况。
煤电应急储备电源在应急调用过程中除机组故障外,最小运行时间不低于72小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运行实际情况,安排其停机。
维护性启动:机组连续停运2个月可申请并网运行,并网运行时间为168小时,按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安排,每次开机满负荷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三)调用顺序
在满足安全约束条件下,按电力及热力缺口的大小优先调用相应容量的机组,机组容量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调用年利用小时数较少的机组。
四、结算电价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不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完成前所发电量按照湖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结算上网电量,其他电量参照湖北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
五、运行管理
为最大限度发挥应急机组调节能力,将其纳入电力电量总量平衡,在全省电力电量平衡中预留部分优先发电计划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利用小时数(包括应急性启动和维护性启动)按不低于1500小时、不高于同类型机组优先发电小时数安排。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应纳入电网调度检修管理流程,启动期间,纳入《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考核和补偿范围,不参与深度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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