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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煤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措施,并对“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的适用规则做了细化。
《意见》共提出5项改革措施,一是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中,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三是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四是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五是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机制。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张粒子指出,原有的“标杆电价+煤电联动”机制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市场供需的弊端。“目前,约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都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原有核定标杆电价的基础参数都发生了变化。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对燃煤发电价格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为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设计开辟新的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实施安排中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开展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暂不浮动,按基准价执行。
“各地区之间市场电量占比、供需形势等情况确实存在较大差异。《意见》要求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允许确有情况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地方可暂不浮动,按基准价即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道。
《意见》还提出,要推进配套改革,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环保电价政策,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
《意见》强调,居民、农业及不具备条件或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仍由电网企业通过优先发电等保障供应。各地政府不得对用户和发电企业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同时,要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并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据了解,《意见》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省份,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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