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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18日召开的2019年浙江省四大行业批发市场电力交易培训上,公布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结算流程示例。
1批发市场的结算
举例1:A发电企业与B电力用户(批发市场用户)签订了《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2019年版)》,双方约定11月份交易电量为100MWh,交易价格为400元/MWh。11月份实际,A发电企业发电100MWh;B电力用户用电量100MWh,其中尖峰、高峰、低谷用电量分别是:8、42、50MWh。
按照规定,峰谷分时电价按市场用户交易价格和对应的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B电力用户交易结算尖峰、高峰、低谷分时电价(不含输配电价、基金)为:799、624、160元/MWh。
交易机构应向B电力用户(批发市场用户)出具的结算依据应包括峰谷分时电量、峰谷分时交易结算价格和电费(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一致,无偏差考核)。具体为:尖峰用电量8MWh,电费6392元;高峰用电量42MWh,电费26208元;低谷用电量50MWh,电费8000元;合计市场交易电费40600元。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等电费由电网企业在账单中列明。
交易机构应向A发电企业出具结算依据为:发电量100MWh、应收电费40600元(合同对手方的应付费用)。
举例2:A发电企业与B售电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发电企业批发市场购售电合同(2019年版)》,双方约定11月份交易电量为100MWh,交易价格为400元/MWh。11月份实际,A发电企业发电100MWh;B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实际用电量100MWh。
交易机构应向A发电企业出具结算依据为:发电量100MWh、应收电费40000元。
交易机构应向B售电公司出具结算依据为:用电量100MWh、应付电费40000元。
2零售市场结算
举例3:A售电企业与B零售用户签订了《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2019年版)》,双方约定11月份交易电量为100MWh,交易价格为400元/MWh。11月份实际,B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100MWh,其中尖峰、高峰、低谷用电量分别是:2、42、56MWh。
按照规定,峰谷分时电价按市场用户交易价格和对应的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B电力用户交易结算尖峰、高峰、低谷分时电价(不含输配电价、基金)为:799、624、160元/MWh。
按照规则第八十九条(三)规定,电网企业向售电企业提供B零售用户的分时抄核电量,售电企业向用户出具结算依据并与用户确认,零售市场结算依据应包括峰谷分时电量、峰谷分时交易结算价格和电费、分成减扣电费等,具体为:尖峰用电量2MWh,电费1598元;高峰用电量42MWh,电费26208元;低谷用电量50MWh,电费8960元;合计市场交易电费36766元。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等费用由电网企业在账单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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