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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北能监局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市场准入基本条件方面称: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按政策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电力用户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3.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将发用电双方结算出现的差额资金和合同电量偏差电量等费用单独记账。合同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合同发用电量按照以下原则结算∶火电企业按照火电平均交易电价的0.9倍结算;新能源企业按照新能源平均交易电价的0.9倍结算;用电侧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应类别发电企业平均交易电价的1.1倍结算(最高为燃煤发电基准上网电价)。 用电侧结算价格=1.1×火电(新能源)平均交易电价(最高为燃煤发电基准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二)欠交易合同的发用电量,按以下原则结算∶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完成交易合同发电的,偏差在5%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电量费用;偏差超过5%的少发电量,按照相应类别发电企业平均交易电价的10%计取。 用户未完成交易合同偏差在5%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电量费用;偏差超过5%的少用电量,按照相应类别交易电量平均交易电价的1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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