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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
时间:2008-09-01 15: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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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

      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
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
2000年减少10%.其中,“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减少20% ,
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2002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 万吨,占全
国排放总量的34.6%.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
制目标至关重要。

      一、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符合
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
投资概算。

      二、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
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
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
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
;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
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

      三、加在现有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的市区内现有燃煤电厂,要通过建设脱硫设施、机组退役或搬迁等措施,逐步达
到环保要求。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分
批建设脱硫设施,逐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
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西部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站除外),在2010年之前建成脱
硫设施。

      四、抓紧制定鼓励脱硫的经济政策,建立电厂上网电价公平竟争的机制。

      研究制订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折价办法;制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线连
续监测和环保优先的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修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推动
燃煤电厂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
措施。国务院已经作出的有关规定,各地必须认真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燃煤电厂的规划用地;督促落实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而承诺的各类
治理项目,并与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两控区”内地
方人民政府应抓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研究的137
个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建设,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
硫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
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不再审批该地区、
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现有含硫量大于1%、“九五”以来
批准建设并预留脱硫场地和位于国家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区的燃煤机组脱硫项目,
予以优先安排。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排污费必须
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
治,不得挪作他用。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的
统一监测管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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