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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2022年5月1日),我国重磅煤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正式实施!
“市场煤、计划电”的不平衡现象终被打破!
今年2月底,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煤炭(动力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其中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570~770元,山西、陕西、蒙西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价格合理区间分别为每吨370~570元、320~520元、260~460元,蒙东煤炭(3500千卡)出矿环节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00~300元。该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在政策正式实施前2个多月的准备时间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多项专项部署,要求相关省份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全面监测煤炭生产、流通各环节价格,当发现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立即采取提醒、约谈、调查、通报等方式,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同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昨日晚间,国家发改委再出重磅公告,明确国产动力煤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哪些行为属于哄抬煤价的违法行为。
哄抬煤价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捏造涨价信息。(1)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2)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3)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4)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2)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1)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2)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3)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4)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5)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希望在国家调控下,“煤超疯”别再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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