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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对认真履行能源保供主体责任的企业和推动我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企业在新能源建设方面予以倾斜。加快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研究3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实行延寿、等容量替代或转为应急备用电源。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支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12月14日。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应一兵;联系电话:0571-81050431,传真0571-87050372,邮箱:56510290@qq.com。
附件:《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
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健全支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系统观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关系,聚焦聚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改革攻坚、创新突破,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我省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和稳定发展相统筹。既要立足国情省情,放眼世界和长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创新,激活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提升能源发展活力;又要保持战略定力,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转型中的风险识别与管控,夯实能源安全稳定发展的基本盘。
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筹。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关系,处理好转型阶段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互补、协调、替代关系,又要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作为突破口形成以点带面不断突破的格局,全面持续提升能源治理效能和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积极落实和先行先试相统筹。既要服从全国“一盘棋”的能源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确保国家能源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在浙江落地见效,又要立足新目标新要求,在改革举措、治理方式上先行先试,为全国改革探索更多路子、贡献更多经验。
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统筹。既要全面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性垄断,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将数字化改革融入全领域全链式能源领域综合治理,推动制度重塑和流程再造,加快构建有效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形成全面完整、闭环管理的政策体系,科学规范、对标先进的标准体系,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构建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为引领,数字支撑治理、能源市场活跃、能效创新引领为主要特征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领先、能源市场高效、数智治理精准的现代能源消费供应体系。
二、加强规划引领,建立能源项目协同推进机制
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能源规划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能源项目一体化推进机制和部门工作协同机制,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四)强化能源规划引领作用。以省级能源规划体系为统领,强化能源规划执行刚性,建立健全重大能源项目协调机制和分领域协同机制。加强能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健全能源项目协同管理机制。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建立审批流程精简高效、要素保障精准有效的能源项目推进机制,加强空间规划、项目审批、用地审批、涉林审批、涉水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六)建立健全省级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体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的要求,建立以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等为核心指标的监测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三、坚持能效创新,健全和推动绿色能源消费制度和政策体系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加快推动能源消费绿色化、低碳化、高效化,全面提升全社会能效水平。优化能耗双控考核,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七)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优化能耗双控考核制度,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对纳入国家单列项目和新增的原料用能能耗,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增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探索建立跨区域开发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分摊平衡机制,研究抽水蓄能电站能耗考核机制。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机制,统筹目标完成进展、措施落实、经济形势及跨周期等因素,优化考核频次。深化区域能评2.0改革,推进用能权交易提质扩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分解下达年度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优化区域考核方法,探索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制定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八)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全面推行省级绿色电力证书,连接国家绿证制度和国际绿证体系,适度扩大核发范围,简化核发流程,建立基于市场需求、反映发电储能成本、鼓励先进技术的价格机制,降低认购成本。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鼓励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入浙比例,满足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要求。加快建立以绿色电力证书为标识的绿色能源消费计量标准,新增绿色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与认证体系建设,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促进绿色能源消费。鼓励各地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展“零碳”公共机构创建试点工作,倡导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生活,推进能耗双控定额机制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
(九)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依规整治高耗低效企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为主要方向,推动工业园区、工厂开展清洁能源替代,促进工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依托工业碳效码场景应用和碳效综合评价,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绿电交易。组织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标服务,推进能效标准引领行动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十)完善建筑绿色用能政策。重点围绕提升新建建筑绿色低碳节能标准、绿色建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等方面,健全省级绿色低碳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将低能耗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用建筑节能改造,推广楼宇数字化节能减碳模式,健全既有建筑改造的相关标准体系。全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因地制宜推广光伏发电、空气源热泵热水、水(地)源热泵、导光管采光系统。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加快建设“光储直柔”建筑。(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能源局)
(十一)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进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升级和能效提升行动,推进低碳枢纽和服务区、港口岸电设施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交通运输企业减碳量与用能权交易挂钩路径,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大“散改集”“公转铁”“公转水”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构建以绿色运输为主的港口集疏运体系,初步形成交通领域多元能源供给体系与低碳能源消费体系。对综合供能服务站在土地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开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场站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试点示范,推动车桩、船岸协同发展。对利用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站房等建设新能源设施的,鼓励对同一区域内的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核准(备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四、着力结构优化,建立能源绿色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新机制
坚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和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开发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市场化发展机制,促进多能源品种协同互济,助力形成绿色低碳、安全稳定的能源供应体系。
(十二)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能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为主线,以科技和政策创新为驱动,坚持先立后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有序发展核电,加快重大保障性清洁火电建设和抽蓄、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建设,积极推动外来清洁电力入浙,形成以风、光、核、水等清洁能源为主体,传统能源为支撑的清洁低碳能源供应体系。深入推进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源示范应用。完善能源输配网络和储备设施建设,探索构建适应高比例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一代电力系统,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鼓励开展核能供热、核能制氢等核能综合利用,推进核电基地开展零碳未来城(园区)建设。地方在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下,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相关实施方案。统筹能源安全保供责任及贡献,安排可再生能源资源,压实清洁能源发展任务。统筹本地区能源需求及可开发资源量,按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清洁低碳能源,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十三)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机制。建立农村大面积使用清洁低碳可再生能源新模式,以分布式光伏整县开发为抓手,推进农村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风电建设,积极探索海洋能在海岛能源供给和海洋水产养殖电力供应方面的推广应用,引导浅层地热能利用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农村普及推广。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项目,培育一批清洁能源产销者,推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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