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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决定实施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时间:2010-03-17 2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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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决定实施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实施座谈会在京举
行 陈至立出席并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16日,全国人
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召开修改决定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
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陈至立指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初步形
成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可再生
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关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一些法律规定
和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需要,电网等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
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接入、远距离输送等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对于推
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发展将提供
有力的法律保障。

      陈至立强调,要切实落实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当前要抓紧健全和完
善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形成包括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规划、技术创新
和产业发展、价格管理和费用补偿、财政扶持和金融优惠的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技
术规范体系,尽快研究出台和颁布实施相关配套规定。要抓住关于修改可再生能
源法的决定实施的重要机遇,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全
面实施,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不断提高水
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为发展中国特色的新能源
经济,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
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和国家电网公司
的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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