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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解读
时间:2018-07-03 08: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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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印发了《“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晋经信电力字〔2018〕133号),为推进全省清洁采暖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

准入条件

01、发电主体

具备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资格的新能源企业(注意需在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注册)。

02、电力用户

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确村确户,且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的“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2018年暂定为在太原、阳泉、晋中、长治、晋城、临汾“4+2”城市所属县区及灵丘、繁峙县政府部门确村确户范围内“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交易方式

01、用户打捆

“煤改电”采暖用户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打捆,由电网企业授权的售电公司与县(区)政府负责“煤改电”工作的牵头部门或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汇总形成一个交易主体,并在交易平台注册。

电网企业授权的售电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02、双边协商

电网企业授权的售电公司与我省新能源企业达成交易意向,交易按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规定开展。

交易执行时间

与实际采暖期一致。

特别提示

对与“煤改电”采暖用户达成交易的新能源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在电网出现弃风、弃光情况下优先调度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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