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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宣布,将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好。
在生态环境部今天上午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局长曹立平表示,将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建立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督促企业公开5项常规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自动监测日均值及实时炉温等相关数据。
据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近期已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发现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项或1项以上自动监测日均值超过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850℃。否则,可以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作为垃圾无害化、清洁化处理的方式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因为减量化程度高、垃圾处理能力强等优点,已经逐渐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初,全国垃圾焚烧发电装机容量超过68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350亿千瓦时,年垃圾处理量超过1.05亿吨,占全国城镇垃圾清运量的比重为35%以上。
根据《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我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装机容量要达到75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明确在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布局529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22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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